English

学校无权拒绝被判缓刑未成年人返校读书

2000-09-14 来源:生活时报 潘家永 我有话说

案例:冉某(16周岁)是某中等专业学校的一名学生,曾潜入某中学的微机室,将两台价值8000元的电脑(兼容机)盗走据为己有,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学校在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冉某涉嫌盗窃罪的通知后,作出了开除冉某学籍的决定。法院对冉某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,认定冉某犯了盗窃罪,但因他犯罪时不满18周岁,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,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两年。宣判后,冉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,要求继续读书。不料,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,声称学校与冉某已不存在任何关系。

解析: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44条第3款规定:“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,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,不得取消其学籍。”该法第48条规定:“依法免予刑事处罚、判处非监禁刑罚、判处刑罚宣告缓刑、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,在复学、升学、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。”由此可见,该学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对冉某予以开除学籍,有悖法律规定。由于冉某是被判处缓刑,不予关押,所以他要求返校继续读书,这是合理的,符合上述法律规定。学校应当满足冉某的要求,并对其采取有效的帮助措施,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冉某的教育、挽救工作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